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恩 即 趙徐樑 之繼承人
趙鐸 即趙徐樑之繼承人
趙戈 即趙徐樑之繼承人
熊秀蘭 即趙徐樑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5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