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犯詐欺罪等,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本案業經確定發交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請求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正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