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台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菸類「七星牌」柒包、「大衛杜夫牌」貳拾伍包及「峰牌」捌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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