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一號、第一六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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