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 錢顯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恆瑄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計算式:95萬元+170萬元=2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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