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31號原告 林彩緞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簡欣儀 律師被告 徐坤正
官良民 陳正原姜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所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徐坤正、官良民、陳正原及姜金龍為被告,經本件被告不同意追加,且本件係於98年12月4日起訴,因相關證據均已調查完畢,並預定於99年6月24日進行最終之言詞辯論,故原告於99年6月24日始追加徐坤正、官良民、陳正原及姜金龍為被告,顯有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是以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7款所定情形,不應准許,應裁定駁回其所為訴之追加。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