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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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文松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文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文松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搶奪及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竊盜,共6罪)、有期徒刑10月(搶奪,共2罪)、有期徒刑1年(搶奪,共3罪)、有期徒刑7月(傷害),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2月,嗣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