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45號聲請人 洪千註 相對人 張育誌 關係人 張寶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育誌(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洪千註(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誌之監護人。
指定張寶云(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因突發性心室顫動罹病,經家人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情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規定,請求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洪千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誌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張寶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戶籍謄本3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因氣切,呼喊有反應,但問問題無任何反應,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變,造成大腦功能嚴重受損,認知功能及意識均有嚴重障礙,在鑑定時對叫喚雖有反應,但完全無言語表達,昏迷指數8分,有重度意識障礙。又相對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5年3月9日之鑑定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張育誌之母親,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張育誌之監護人,有其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及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2份、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張育誌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張育誌之監護人;關係人係受監護宣告人張育誌之長姊,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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