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汪傳玲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每期金額「11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5」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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