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交簡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源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源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警詢自白酒測前有漱口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源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累犯是否加重本刑之裁量:㈠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係不分情節
,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使行為人之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是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係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之違憲限制,法院於立法機關修正該累犯加重本刑規定前,應就個案依罪刑相當原則,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㈡被告有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之要件。且被告前案所犯公共危險罪之保護法益與罪質類型與本案所為相同,並均屬故意犯罪;且被告自101年間以來已有4次相同犯行(含本件),又被告前案甫經執行完畢立即再犯,堪認被告有犯本罪之特別惡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而仍有加重本刑規定適用之必要性,與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爰依刑法第47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於101年後已有3次酒後駕車經法院判刑之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再次涉犯本罪,顯見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對交通安全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誠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經警盤查前,尚無發生其他車禍肇事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務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酒測濃度值高低、所駕駛動力交通種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呂俊儒、盧祐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21號被告李源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源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2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
7年1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08年1月9日晚間7時1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15分許止,在桃園市○鎮區○○路與工業七路口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明知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7時15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7時25分許,行經桃園市○鎮區○○路與工業七路口為警攔檢,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源泉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李源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檢察官呂俊儒
盧祐涵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朱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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