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4年度新小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按月加計新台幣壹佰元計算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建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