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2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7條:「甲方及其連帶保證
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訴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
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
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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