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灯樹 、 趙銅模 、 趙金鋒 、 趙玉津 、 趙金城 、趙
晟宇、 趙晟彬 、 曾石柱 、 曾石桔 、 曾石定 、 許文彰 、 趙菊 、陳趙
貴美、 趙昆原 、 趙柏煌 、 趙峰雄 、 趙水圖 、 趙鵬霄 、 趙純良 、趙
俊凱、 趙文智 、卯○○○、癸○○、子○○、辰○○、寅○○、
辛○○、己○○、戊○○、巳○○○、庚○○○、丑○○、壬○
○、 趙清泉 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敘明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