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灯樹趙銅模趙金鋒趙玉津趙金城 、趙
晟宇、 趙晟彬曾石柱曾石桔曾石定許文彰趙菊 、陳趙
貴美、 趙昆原趙柏煌趙峰雄趙水圖趙鵬霄趙純良 、趙
俊凱、 趙文智 、卯○○○、癸○○、子○○、辰○○、寅○○、
辛○○、己○○、戊○○、巳○○○、庚○○○、丑○○、壬○
○、 趙清泉 等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書送達翌日起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敘明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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