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 鄭嘉麗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除每月月薪21,000元外,是否有領取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含業績獎金、加班費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每月必要支出部分,請釋明除每月膳食費外,是否有支出其他如水電費、勞健保費、交通、電信費及子女生活教育費等必要生活支出,若有,請提出詳細明細表及每月實際支出證明。其中交通費部份,應釋明工作地點,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補助、老農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