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龍輝受刑人即被告劉翰儒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林龍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林龍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顯係誤寫,自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