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聲請人 李碧霞 上聲請人李碧霞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一件(台端所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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