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71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