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朝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川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裁定,限令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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