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邱瑞忠 相對人 張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院卷第37頁),抗告人於103年6月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38頁),惟抗告人迄今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可佐(本院卷第39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