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更一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羅東霖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因上訴人於言詞辯論庭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判決被上訴人重劃會不成立,主張被上訴人選任理監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4款,追加確認被上訴人於98年9月5日召開之第三次理事會決議無效先位聲明追加合併主張,並以如先位請求為有理由,則不要求備位之給付請求裁判。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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