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86號上訴人 張雙慶 被上訴人 張福來
張鐘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41條之1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先通知上訴人應補正上訴聲明,復於111年4月7日準備程序時,闡明確認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即上訴人就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並上訴所欲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何(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惟上訴人均未能具體表示,則本院無從援用第一審之聲明,亦無從推知其明確之上訴聲明,即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既不具體明確,仍屬不合上訴程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