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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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204號
原 告 呂佩璇
被 告 香港商迪生亞洲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汝熹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裁定
,應予廢棄。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