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 張泳泳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3+1)×34×10=4,760元)。
二、查本件聲請人另以希請鈞院禁止對聲請人財產所為之強制執行,以確保更生方案之順利進行等語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全字第51號保全處分事件受理在案,然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又據聲請人於本件更生事件聲請狀中就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該欄記載「無」,且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就財產目錄欄中亦記載聲請人並無財產。請聲請人補陳說明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一併釋明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及其間有何關聯性等情,據實向本院陳報。
三、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以及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補陳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之工作收入情況如何?並請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且說明是否得分擔子女扶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
五、請補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費4,500元、勞健保費1,200元、日常生活雜支800元、扶養一名子女支出5,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主張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一名子女,其是否已成年?就學狀況如何?是否已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