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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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596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通行上訴人所有土地為156平方公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232元(15
6平方公尺×2,322元=362,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