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並載明日期及簽名」之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畫書。
二、請詳細說明95、96年間既有薪資收入,為何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查無資料」,另請提出自最新之全民健康保險歷次投保明細表。
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所提之財產增減變動表收入清單欄記載「96年12月失業,尚未找到工作」,現又自陳「96年12月發病後,已遭解職非該公司固定班底,而係該公司有需要時才通知聲請人前往維修之零工,故收入銳減,每月僅有約19000元左右之收入」,其不同之原因為何?
四、請詳細說明:⑴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於保全處分聲請狀自陳在外租屋係由於母親及弟弟之不諒解而不敢回家,則何以母親又願擔任聲請人租屋之連帶保證人、⑵承前,為何上揭土地及房屋之查封日期在97年5月15日,租屋之日期自96年12月開始、⑶詳實說明租屋之必要性。
五、提出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完整之封面,並敘明是否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若無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則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出具95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六、請陳報「億元汽車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開庭通知可送達之地址;又聲請人遭解職係自願性離職,還是非自願性離職?請該公司出具聲請人96年12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若非任職該公司,則請任職單位出具。
七、為何前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於生活必要支出欄表示:⑴保險費支出每月5,119元,現主張為每月1,597元、⑵電話費支出每月1,895元,現主張每月1,000元、⑶其他之日常生活用品,95~97年分別為4,000元、12,000元、8,000元,現主張95~97年分別為6,000元、12,000元、6,000元。
八、請說明使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3型高資費月租費之原因?是否綁約及期間?是否係同時購買手機?其費用多少?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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