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原告乙○○
3樓被告丙○○
樓甲○○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50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侯志融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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