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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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六十萬,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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