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618號
上列上訴人葛艾樺即葛惠馥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