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89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告 郭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八第24行所載「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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