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沛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惠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