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036號
原告 康義佶
被告 王雅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應增列更正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2,餘由原告負擔」,原主文第三項更正改列為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