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394號
原   告  焦唯心
被   告 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娜
訴訟代理人  黃士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
法第4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在其位於高雄市楠梓區之
住處,透過電腦網路連線,於被告架設之網站購買商品而衍
生消費爭議,故高雄市楠梓區應屬本件消費關係之發生地,
依前揭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4日在位於高雄市楠梓區
之住處,透過電腦網路連線於被告架設之8NET網路平台,購
買「8NETSpecialOffer」課程一組(下稱系爭課程),並
以信用卡支付新臺幣(下同)61,000元之價金(下稱系爭買
賣契約)。惟原告對於電腦操作不甚熟悉,感覺使用上有困
難,因此尚未曾使用該課程,原告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於同年11月8日以LINE通知被告解除契約,並
要求被告退款,且被告已同意退款,然迄今原告未收到任何
退費款項及相關回復。為此,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1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架設之8NET平台已有公開聲明退貨政策,且
因系爭課程是網路數位化商品及服務,乃被告所屬智慧財產
,具有著作權、版權等智慧財產權利,原告購買當天被告已
提供課程觀看權限,原告有權觀看課程內容或可能下載或重
製,原告已登入課程網站,其7天猶豫期權利應即消失,無
法解約退貨,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及通訊交易解除
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規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
例外情事。被告公司總裁是在不知原告已登入課程網站之情
形下始同意原告解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1月4日,在被告架設之8NET網路平台
購買系爭課程,並以信用卡支付61,000元之價金,嗣於同年
11月8日以LINE通知被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要求被告退
款,且被告已同意退款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課程購買網頁截圖2紙、付款完成通知信、信用卡消費明細
對帳單、統一發票各1紙、與8NET客服中心、與被告公司總
裁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7至18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兩造間之系爭買賣
契約業已合法解除,被告應退還系爭課程之價金61,000元等
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
: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是否合法解除?被告應否返還價金
?茲析述如下:
㈠按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
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
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公司法第8條第2項、
第3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經理人有為公司為營業上所必
要之一切行為之權限,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判例
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
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再按契約
合意解除,係契約雙方當事人,依合意訂立契約,使原有契
約之效力歸於無效,亦即以第二次之契約解除原有之契約(
第一次之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雙方當事人雖得
再訂契約,使原屬有效之契約歸於無效,惟其成立要件仍應
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定之。而依該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契
約必要之點(原素或要素)必須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能成
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LINEID「EthanTonyChien
」之人為被告公司總裁,且是被告之實質經營者等語,則依
上揭說明,「EthanTonyChien」為被告公司經理人,而有
為公司為營業上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之權限。依原告與「Etha
nTonyChien」之LINE對話觀之:「107年11月9日:原告
:Tony,想跟你聊一聊,希望今天有空,剛才已經與你們的
客服人員提過,我認為11月4日所上的密訓課程不適合我,
我需要退款,請盡速辦理。……EthanTonyChien(下稱To
ny):我們約個時間討論一下讓你開始每天成交獲利的方案
或者退款流程。原告:Tony,是的,我是覺得這樣的投資方
式不適合我,我希望你們能夠立刻執行退款流程,感謝。To
ny:這並不是投資,是學會一個技能,學會了,你一天網上
成交賺的錢可以比別人1個月上班領的薪水多。……原告:
Tony,請不用再慰留我了,我已經下定決心要退出了,因為
還在鑑賞期內,希望貴公司能即刻退款給我,感謝。Tony:
完成公司規定的退款流程就會請會計部分執行退款。……10
7年11月12日:原告:Tony你好,剛才我與你們的服務處聯
絡,……據說你還沒有與你們的財務部聯絡,下達關於退還
我保證金的命令,可否請你盡快聯繫,所以我可以得到退款
,感謝。107年11月14日:Tony:你好,公司規定的退款流
程包含與主管或我完成1次1對1,我們公司很在乎會員,
所以想了解你要求退款的原因,方便加強改善公司。……原
告:期盼你盡快授權你的會計把款項退還給我。……請不要
像踢皮球的方式一樣,你的員工把皮球踢給你,你把皮球踢
給我,我再把皮球踢給你的員工,事實上就是你不願意立刻
還我保證金。這使我非常頭大也非常不高興,這應該不是貴
公司對你們顧客負責任的方式吧?Tony:不會的,不要擔心
。我們只是希望不斷加強公司,所以想真正了解客戶。107
年11月20日:原告:Tony,你一直不下達命令,退款事宜就
不能解決,請不要再踢皮球了。……Tony:你好,公司規定
的退款流程包含與主管或我完成1次1對1,我們公司很在
乎會員,所以想了解你要求退款的原因,方便加強改善公司
。也常常會送你贈品。我們已經跟你說得很明白,約1對1
,然後執行退款流程。請問哪裡沒懂?」等語,此有原告與
「EthanTonyChien」之LINE對話截圖1份在卷可佐(本院
卷第79至84、88至89、91至92、94至95頁),可知被告公司
總裁已於LINE上承諾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辦理退款事宜
,兩造既就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系爭
買賣契約即業已解除。被告雖辯以被告公司總裁是在不知原
告已登入課程網站之情形下始同意原告解約云云,然原告是
否曾登入系爭課程網站,被告身為該網站管理者,自難諉為
不知,被告就該同意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或不知事情
,非因被告總裁自己之過失而為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被
告所辯自無可採。被告另辯以原告已登入課程網站,其7天
猶豫期權利應即消失,無法解約退貨,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
條第2項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
規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云云,然本件被告既已同
意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屬兩造合意解除契約,則自無涉
上揭規定之適用,被告此部分所辯,洵無足採。
㈢末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
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
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業經兩造合意解除,則原告依前揭
規定,本得請求被告償還所受領之價金61,000元及自受領時
起之利息,惟原告就利息部分,僅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108年4月10日起算(本院卷第27頁),即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已同意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1,000元,及自108年4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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