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何宸州 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補提全戶戶籍謄本、 何游秋琴 之戶籍謄本及身障手冊,並提出何游秋琴之扶養義務人有三人之證明方法。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能從事採果、工地搬運等工作,而107年度最低基本工資為每月22,000元,何以聲請人每月收入僅約11,000元?聲請人是否有未能積極從事工作之情形?又何以每月必要生活費支出應以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而非以最低生活費12,388元計算?如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支出為14,886元,應提出證明方法。
四、聲請人應提出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薪資帳戶,應補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
五、說明聲請人所領取之身障補助,其期間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另應說明聲請人是否還領有其他社會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等。
六、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七、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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