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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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妨害自由│毀損│├────┼───────────┼───────────┼───────────┤│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25日│104年8月26日│104年5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720號│10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等│├─┬──┼───────────┼───────────┼───────────┤│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05號│105年度簡字第576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75號││實││││││審├──┼───────────┼───────────┼───────────┤││判決│105年3月15日│105年11月14日│105年12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05號│105年度簡字第576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75號││決││││││├──┼───────────┼───────────┼───────────┤││確定│105年6月28日│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14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014號│106年度執字第440號│106年度執字第477號││├───────────┴───────────┤│││(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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