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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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秉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52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甲○○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肇顯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幣│有期徒刑1年8月│││20000元(4次)│10000元(2次)││├────────┼────────────┼────────────┼────────────┤│犯罪日期│106.8.20、106.8.20、│106.8.21│106.8.21│││106.8.22、106.8.22│106.8.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2886號│22886號│2288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4.16│109.4.16│109.4.16│││││││├───┼────┼────────────┼────────────┼────────────┤│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判決確定│109.5.18│109.5.18│109.5.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920號│7920號│7920號││├────────────┴────────────┴────────────┤││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4萬元│└────────┴──────────────────────────────────────┘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8.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2288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4.16│││││││││├───┼────┼───────────┼───────────┼────────────┤│確定│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判決確定│109.5.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