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景銘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716、27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附表:受刑人張景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07.07│106.08.31│106.10.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87號│字第4890號│字第483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簡字│106年度訴字││實││第2710號│第1439號│第3054號││審├──────┼──────────┼──────────┼──────────┤││判決日期│106.12.29│106.12.28│107.03.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簡字│106年度訴字││決││第2710號│第1439號│第3054號││├──────┼──────────┼──────────┼──────────┤││判決│107.01.25│107.02.01│107.04.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27號│第3196號│第6552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12.24│106年6月間至7月間某│106.09.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98號│第4545等號│第4545等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實││第1344號│第2716、2739號│第2716、2739號││審├──────┼──────────┼──────────┼──────────┤││判決日期│107.08.22│109.04.29│109.04.29│├─┼──────┼──────────┼──────────┼──────────┤│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決││第1344號│第2716、2739號│第2716、2739號││├──────┼──────────┼──────────┼──────────┤││判決│107.09.17│109.05.21│109.05.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82號│第8661號│第8661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有│編號5-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期徒刑2年5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2罪)│││├────────┼──────────┼──────────┼──────────┤│犯罪日期│106.09.03│││││(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545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實││第2716、2739號││││審├──────┼──────────┼──────────┼──────────┤││判決日期│109.04.2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決││第2716、2739號││││├──────┼──────────┼──────────┼──────────┤││判決│109.05.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61號││││├──────────┼──────────┼──────────┤││編號5-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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