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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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信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7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信忠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