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高秀娜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被告 高小龍
楊高梅香 姚高 金竹 高金燕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張瑋麟 律師被告 蔡莉萍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複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8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