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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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高秀娜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李韋辰 律師被告 高小龍
楊高梅香 姚高 金竹 高金燕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
張瑋麟 律師被告 蔡莉萍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複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8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