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林彩珠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被告 宋文輝 被告 宋月桃 被告 簡秀珠 被告 宋文賢 被告 宋文博 被告 宋安樣 被告 宋金蘭 被告 宋春花 被告 宋光照 被告 宋秀桂 被告 宋美鳳 被告 余政國 被告 余文章 被告 余梅玉 被告 余正龍 被告 余政雄 被告 余梅風 被告 宋思涵 被告 宋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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