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陳國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楊萬益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國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間│96年1月間-99年9││││-100.06.0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655號│偵字第2120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950號│101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日│104年4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1703號│32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11日│104年10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罰金之案件│勞│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791號(刑│執字第15922號(││││期│刑期:││││104.8.4-105.8.4│105.8.5-106.10.4││││羈押日數:1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