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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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萬子青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萬子青(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市街○○號3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於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萬子青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單身榮民即失蹤人萬子青之主管機關,失蹤人於民國83年6月29日遷出未報,行方不明多年,其生死不明至今7年以上,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1年2月3日刊登於青年日報,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青年日報、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附卷可稽,現8個月之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萬子青死亡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萬子青於83年6月29日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將上開裁定於101年2月3日刊登於青年日報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青年日報、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萬子青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萬子青自民國83年6月29日失蹤,計至90年6月29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