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177號債權人 葉紫光惠安地政士事務所代理人 潘慶運 債務人 洪克明 債務人 李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