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凱彥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被告程子鎮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被告 龔耀立 選任辯護人 楊聖芬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凱彥、程子鎮、龔耀立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
程凱彥、程子鎮、龔耀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程凱彥、程子鎮、龔耀立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程凱彥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被告程子鎮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被告龔耀立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有串證之虞,認有羈押並禁見之必要,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自民國100年2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及串證之虞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並禁見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見。至被告三人之辯護人均以無逃亡之虞且無串證之虞,請求交保云云,然經本院綜合卷證資料,認被告三人前揭犯罪嫌疑重大;又其他共犯、證人之供述有避重就輕及先後不一之情形,是本案審理程序尚在進行中,前述羈押及禁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代替,是被告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見,均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