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0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仟肆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74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雷雯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