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己○○被告哲源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叁佰陸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哲源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其借用
七筆款項,總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50,000(各筆借款日期、金額、借款期限,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
1-4等四筆借款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其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利率0.75%計付,自第三年起改依其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利率1.06%除以0.946計付;其中附表編號5、6等二筆借款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其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利率1.35%計付;至附表編號7該筆借款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其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利率1.35%計付,自第三年起改依其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利率1.65%計付(嗣隨其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約定借用人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於借款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所定之利息、遲延息及違約金;又任何一宗債務未按期履行,全部債務即視同到期。詎借款人自98年12月間起即未按約履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73,647,865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7紙、催收款項
帳卡11紙、利率查詢表1紙(均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再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參)。是以原告在被告違約致返還期限已屆時,依兩造之契約及上開條文規定、判例意旨,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金73,647,865元,及如其聲明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編號│借款本金│借款起訖日│未償本金餘額│利息起訖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新台幣)││││││├──┼─────┼─────┼──────┼─────┼────┼──────────────────────┤│││││自⒓⒗起│2.278%│││││自⒉⒗起││至⒊⒖止││自⒈⒘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1│1,000萬元│至101.⒉⒗│4,515,322元├─────┼────┤按上開利率一成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外部分,││││止││自⒊⒗起│3.278%│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至清償日止│││├──┼─────┼─────┼──────┼─────┼────┼──────────────────────┤│││││自⒓⒗起│2.278%│││││自⒋起││至⒊⒖止││││2│2,000萬元│至101.⒋│13,990,843元├─────┼────┤仝上││││止││自⒊⒗起│3.278%│││││││至清償日止│││├──┼─────┼─────┼──────┼─────┼────┼──────────────────────┤│││││自⒓⒗起│2.278%│││││自⒋起││至⒊⒖止││││3│170萬元│至111.⒋│1,497,600元├─────┼────┤仝上││││止││自⒊⒗起│3.278%│││││││至清償日止│││├──┼─────┼─────┼──────┼─────┼────┼──────────────────────┤│││││自⒓⒗起│2.278%│││││自⒋起││至⒊⒖止││││4│535萬元│至110.⒋│4,664,100元├─────┼────┤仝上││││止││自⒊⒗起│3.278%│││││││至清償日止│││├──┼─────┼─────┼──────┼─────┼────┼──────────────────────┤│││││自⒓⒐起│2.445%│││││自⒍⒐起││至⒊⒖止││自⒈⒑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5│1,150萬元│至⒍⒐止│11,500,000元├─────┼────┤按上開利率一成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外部分,││││││自⒊⒗起│3.445%│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至清償日止│││├──┼─────┼─────┼──────┼─────┼────┼──────────────────────┤│││││自⒓⒐起│2.445%│││││自⒍⒐起││至⒊⒖止││││6│2,000萬元│至⒍⒐止│20,000,000元├─────┼────┤仝上││││││自⒊⒗起│3.445%│││││││至清償日止│││├──┼─────┼─────┼──────┼─────┼────┼──────────────────────┤││││││自⒈⒋起│2.745%│││││自⒏⒋起││至⒊⒖止││自⒉⒌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7│2,000萬元│至113.⒏⒋│17,480,000元├─────┼────┤按上開利率一成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外部分,││││止││自⒊⒗起│3.745%│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至清償日止│││├──┼─────┼─────┼──────┼─────┼────┼──────────────────────┤│合計│││73,647,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