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聖富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亦為同法第4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12年8月21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2年8月28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在卷足憑,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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