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潔
林建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調偵字第4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潔、林建懷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馬桶清潔片306盒(下稱系爭馬桶清潔片)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製造,係犯罪所生之物,並將之寄送予被告,業據被告林建懷供述明確,故係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再者,該實際製造之人在大陸地區,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其犯罪或判決有罪,爰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亦各有明定。是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除有刑法第38條第3項所定經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情形外,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
三、經查:㈠牽禮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牽禮馬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4日
與新利盛貿易公司併櫃報關進口系爭馬桶清潔片,並於同年月8日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驗貨員開櫃查驗結果,該進口報單第AW/09/441/F9071,第101項之系爭馬桶清潔片雖更正產地為中國,惟外包裝標示有「発売元小林製薬株式会社」、「MADEINJAPAN」等字樣,涉有產地不實等情事,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0年5月19日基普五字第1101013956號函及所附進口報關相關資料影本在卷可佐(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947號卷第59頁至第107頁),而被告李潔係牽禮馬公司之負責人,對外代表牽禮馬公司,被告林建懷則係牽禮馬公司之員工,負責本案貨品之訂貨進貨及併櫃事宜,被告李潔因長期在大陸經傳未到,被告林建懷則於檢察官偵訊表示有確認商品照片後才訂購,但對商品實際何人製作不知道、包裝及所貼是否虛偽標示沒有確認等語明確(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41號卷【下稱110偵10241卷】第139頁至第140頁),並有被告林建懷提出購買之訂單紀錄附卷可參(見110偵10241卷第144頁),是被告李潔、林建懷所涉上開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2人主觀上有行使及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販賣陳列輸入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依罪疑惟輕原則,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見111年度調偵字第499號卷第30頁至第33頁)。
㈡系爭馬桶清潔片係被告林建懷於阿里巴巴網站向賣家「东阳
立创工艺品有限公司」訂購,以支付寶方式完成付款,此有上揭訂單在卷可證,並與新利盛貿易公司併櫃報關進口,經前開賣家送貨到港,雖因查扣而未及交付,然系馬桶清潔片乃被告林建懷以牽禮馬公司名義訂購,基於買賣關係自屬買受人牽禮馬公司所有,又被告李潔、林建懷於本案所為查無不法,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聲請人以系爭馬桶清潔片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查無證據能證明系爭馬桶清潔片係由「實際製造之人」所提供,而買家牽禮馬公司與賣家「东阳立创艺品有限公司」雙方既已依契約內容履行完成給付義務,自非牽禮馬公司無正當理由取得之物,即與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不合,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系爭馬桶清潔片之報運貨物進口是否有虛報或其他違法行為,應由海關視情節輕重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禹晨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馬桶清潔片15g*12片306盒①進口報單第AW/09/441/F9071,第101項。②外包裝標示不實「発売元小林製薬株式会社」、「MADEINJAPAN」及國際商品條碼「0000000」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