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92號聲請人 陳珉玲 (即 游文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2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9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