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7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詠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