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盛商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光佑 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相對人 曾佩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十五至十六行中關於「(即本金與可確定利息之合計為129萬63元)」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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